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
為了加強對政府制定價格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管,規范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推進高質量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30日
???????????????湖北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制定價格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管,規范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的成本監審。
第三條?成本監審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列入本省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另有規定,或者沒有正式營業或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
第四條?按照“誰定價、誰監審”原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依法由本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的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發展改革部門履行成本監審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機構)承辦。
第五條?成本監審包括制定價格前監審和定期監審兩種形式。定期監審的間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其中行業成本監審間隔周期一般為三年。對同一經營者的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交叉實施或重復實施成本監審。
成本監審啟動建議,由發展改革部門履行制定價格職責的處(科、股)向成本監審機構書面提出。收到啟動成本監審建議后,成本監審機構應當及時研究,可以實施成本監審的按照規定程序實施。確實有困難的,報經本部門成本監審分管領導同意后,向相關處(科、股)說明具體原因,并協同開展成本調查。
對經營者眾多的行業,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選取代表性經營者,應當聽取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六條?成本監審應當履行書面通知、資料初審、實地審核、意見告知、出具報告、卷宗存檔等程序。
第七條?實施成本監審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經營者,明確監審范圍、監審形式、監審期間、需要提供的資料、開展實地審核的具體要求等內容。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監審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初審。同一監審項目涉及多個經營者的,初審時間累計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經營者報送資料不完整或者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經營者補正。
經營者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書面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止當次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并將其不良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披露應用。
第九條?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經初審合格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派出監審組調查了解經營者生產經營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對經營者提供的成本監審表、年度財務報告、統計報表,以及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等進行實地審核、取證。
第十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成本監審有關規定,對取得的數據資料進行成本審核?!墩贫▋r格成本監審辦法》、行業成本監審辦法規定有審核標準的,按照規定標準進行成本審核;尚未規定審核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行業平均水平等進行成本審核。
成本審核意見應當書面告知經營者,內容包括核增核減的成本項目、調整金額、調整的依據及理由等。
經營者對成本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成本監審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依據等,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對經營者所提異議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書面告知經營者。情況復雜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商會參加復審。經復審仍有異議的,在成本監審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成本監審的程序、成本審核的方法及標準等進行集體審議,形成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成本監審機構應當根據集體審議意見起草成本監審報告,按照本部門公文處理規定報成本監審分管領導審簽后送定調價機構。
成本監審報告應當包括成本監審項目、監審依據、監審程序、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者成本審核情況、成本監審結論、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以及成本核定表等內容。
第十四條?積極有序推進政府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公布制定價格的決定前,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成本監審結論。
第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規定建立成本監審卷宗并存檔。
成本監審卷宗實行“一項目一卷宗”制度,內容包括:成本監審通知、經營者報送的資料、成本監審報告(復核結論),成本監審過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各種文書及所附材料,形成的內部請示、報告、批示、會議紀要(記錄)等。
第十六條?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接受上級委托或者下級請求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委托下級開展實地審核等工作的,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書,明確監審對象、監審范圍、監審期間和提交實地審核報告的期限等事項;對受托人提交的實地審核報告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論。實地審核報告應當加蓋受托人單位公章,內容與成本監審報告相同。
請求上級開展成本監審工作的,請求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上級發展改革部門接受請求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或者派員參與成本監審。成本監審報告由請求人出具。
第十七條?對重大成本監審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可以通過統籌整合系統力量,組織開展交叉監審或者聯合監審。交叉監審、聯合監審的監審報告,由履行成本監審主體責任的發展改革部門出具。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聘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參與成本監審。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聘請的,應當簽訂合同,明確工作內容及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實施成本監審,應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監審組開展工作。成本監審人員與經營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審辦法體系和工作紀律建設,依法、規范、高效、廉潔開展成本監審。
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將監審工作中獲得的經營者成本資料用于服務政府價格決策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物價局印發的《湖北省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規程》(鄂價成〔2016〕44號)同時廢止。